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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我市出台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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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1-25 14: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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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

  服务体系2025年基本形成

  《意见》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出到2023年,至少建成6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个区(市)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指出,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作、开展质量评估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意见》围绕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监管和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记者了解到,我市将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有条件的幼儿园要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托育服务机构。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我市将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多元服务模式。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

  《意见》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规范了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流程,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健康干预、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为。

  《意见》要求,加强政策支持,落实用地保障,提高队伍素质,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并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来源:烟台日报)
文/BBunion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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